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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专业分会管理办法
2023-04-14

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专业分会管理办法

2023413日修订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专业分会的管理,根据《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章程》和《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工作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业分会是本会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另立章程。专业分会不再下设专业学组。

第三条 专业分会的命名方式为:“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加“专业名称”加“分会”,如“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XXX分会”。

第二章 专业分会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专业分会设立委员会,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每届任期三年,其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会的总体工作要求和专业分会承担的任务,落实分会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制定专业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本专业分会学术交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推广新技术、新项目、新成果。

(三)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医疗美容技术规范培训工作。

(四)积极组织社会公益活动,开展医疗美容科普知识讲座及专家义诊与咨询活动。

(五)组织制订医疗美容质量控制标准与指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六)加强专业分会自身建设,发展分会会员,受理本专业分会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七)组织撰写上报本专业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以及专业分会的有关重要数据等。

第五条 专业分会承担的任务

(一)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省性专业学术会议和一次公益活动(成立当年须举办一次学术会议和一次公益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向医学杂志、内部刊物推荐优秀论文、科普作品和优秀科研成果。

(二)发现、推荐、培养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业技术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加强与兄弟省市和国家级学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四)定期向本会汇报本专业分会的发展和建设情况。

(五)及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业分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坚持民主办会的制度,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报告。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须提前一个月报告本会组织管理部,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三章 专业分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请成立的专业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专业分会不存在明显交叉重复。在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分支机构中已设有该专业分会。

(二)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的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各类学术活动和举办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的能力。

第八条 申请成立专业分会,应不少于5名该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该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交成立本专业分会的申请报告(包括成立的目的、任务、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填写新成立专业分会申请表,发起人须在申请报告上亲笔签名,报本会组织管理部。

第九条 协会组织管理部受理申请后,在经过对发起人资格审查,对该专业分会成立必要性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提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协会在受理新成立专业分会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将申请的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新成立专业分会的发起人,新成立专业分会获准正式成立后1年内,由协会与专业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专业分会筹备组,完成专业分会成立工作,否则即视为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第四章 专业分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条 专业分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前任主任委员1名,候任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前任、现任、候任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在同一个单位产生。专业分会不设名誉主任委员及顾问。

根据各分会从业人员的多少,由协会设定各分会委员的最高限额,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不宜过分集中,每一个单位同一专业不宜超过3人。

委员人数超过45人以上,可设立常务委员,常务委员占委员人数的1/3,副主任以上的委员占常务委员人数的1/3,原则不得超过常务委员的1/2。

55岁以下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45岁以下委员应占委员总数的20-30%。

第十一条 专业分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般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较为突出的高年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广大医务工作者。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新推荐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50周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一人最多在协会3个专业分会同时任职。

第十二条 实行专业分会委员会委员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委员任职,任期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专业分会的换届

第十三条 专业分会委员会任期届满须及时换届,换届工作在协会的领导下,由组织管理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专业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二届,候任、前任主任委员连任任期原则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正副主任委员连任年龄不超过63周岁。

第十五条 专业分会委员会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六条 专业分会委员会换届时,委员更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专业分会委员会换届前,由本届专业分会委员会提出下届委员会组成的建议,包括委员人数、各地区分布、委员留任、新增委员等。换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名单初定后报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七条 应按时召开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八条 专业分会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省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威望。

(二)具有团结和带领本专业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并得到同行的支持和拥护。

(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组织和开展学会活动,有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

(四)当选主任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3周岁,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 专业分会主任委员任期内,不得兼任本会其他专业分会的主任委员职务,可允许兼任一个专业分会的副主任委员一职。新一届候任主任委员,从新当选的副主任委员中产生。

第二十条 专业分会委员会应设工作秘书,秘书人选由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确定,并报协会备案。

第六章 专业分会的经费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业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自筹资金,经费来源包括会务费、赞助费(捐赠)、培训费等。

第二十二条 专业分会不得开设银行账户,所有自筹的资金及经费往来须进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专业分会不准随意截留。专业分会使用经费须向协会申请,在得到协会批准后,财务部门以转账或现金的形式给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专业分会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分会学术活动,奖励及其他业务活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资料费、交通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讲课费、相关劳务费等)。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会经费支出由专业分会秘书经手,并由专业分会联系人核实办理,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销手续按协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会自筹资金开展的各类学术活动与培训,均须向协会缴纳管理费用,其管理费按照该项活动经费收入的20%缴纳。专业分会缴纳的管理费将作为优秀分会量化考核指标之一。

第二十六条 专业分会自筹资金使用后的结余部分,将按照60%的比例划拨到财务部门为专业分会设立的账户上,作为该专业分会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专业分会在开展活动时,应事先进行经费预算,自付盈亏,如出现负数,该专业分会设法补齐,协会原则不补贴。

第二十八条 所有活动支出必须有正规发票,发票的单位名称为“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

第二十九条 专业分会收支执行情况于每年12月25日截止,各分会需在此之前结算完当年的经济事项,协会财务部门负责统计各专业分会的年度收支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领导和各分会通报。

第七章 表彰与奖惩

第三十条 协会每2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专业分会的工作。对评选出的优秀专业分会发给证书和奖金。考核总分排名前三分之一的分会作为优秀专业分会。任期内两次荣获优秀分会称号的主任委员可以再继续连任一届。获得优秀分会的主任委员,自然当选为优秀主任委员。

第三十一条 对卸任的专业分会前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均由协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专业分会委员在任期内连续2次不参加委员会议或2次不参加学术活动(年会),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协会将行文下发委员单位,同时在协会官网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 专业分会的撤销与提前换届

第三十三条 专业分会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成立相应分会,将由协会组织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经会长办公会批准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专业分会两年内未开展任何学术活动,经学术会务部提出撤销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撤销,并在协会官网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专业分会严重违反《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章程》,《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专业分会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或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经协会办公室提出撤销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撤销,并在协会官网予以公布。

第三十 专业分会主任委员因身体健康及特殊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和履行主任委员职责;因故调往外省(市)单位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协会组织管理部核实,报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可提前进行专业分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九章

第三十 本办法于2023年4月13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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