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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2018-07-2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7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55

 


江苏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江苏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苏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全省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提高服务可及性、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一、建设基础

近年来,江苏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民生“六大体系”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稳步增长,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城乡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位居全国前列。截至2015年底,全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19万个,病床41.3万张,卫生技术人员61.89万人;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从20103.43张增加到5.19张,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2.37人、注册护士2.56人,分别比2010年增加0.73人、1人;多元化办医格局基本形成,全省共有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9407家,床位93954张,非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占比29.5%,床位数量占比22.7%。全省2015年门急诊人次5.46亿人次,住院病人数1217万人,医院床位使用率保持在95%以上,基层乡镇卫生院床位使用率由2010年的57%提升到2015年的63.4%。基本建成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15分钟健康服务圈”。

但是,我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体制性、结构性的问题和矛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一是卫生资源总量相对不足、分布不均衡等问题比较突出。全省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人均卫生政府投入等指标在全国处于中等水平。资源配置不合理,各地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差距明显。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区且发展较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相对较慢,同时儿科、妇产、精神卫生、康复、护理等领域服务能力相对较薄弱。二是医疗卫生资源要素配置不合理。护士配备不足,医护比仅为1:1.05;公共卫生技术人员配置不足,仅为0.46/每千常住人口;县(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规模扩张趋势明显;城市大医院资源过度利用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不足、资源利用率不高的矛盾并存。三是医疗服务供给与健康需求不相适应。慢性病患病率快速增长,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营养代谢性疾病、精神类疾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成为主要的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服务压力进一步加大。四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联通共享机制有待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尚未健全。五是政府对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有待强化,资源配置需要进一步优化,规划的统筹作用和调控效力有待增强。

二、发展趋势与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对健康中国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的方针目标和战略举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和增进人民健康,围绕推进“两聚一高”,制定《“健康江苏2030”规划纲要》,对全省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人民群众对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追求,激发了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为健康服务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产业发展提出新的任务;科技创新将为提高健康水平提供有力支撑,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将为健康领域可持续发展构建强大的保障。

同时,疾病谱变化、人口老龄化以及生育政策调整等,对医疗卫生服务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生产生活环境和方式的转变,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疾病成为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对妇幼健康等相关医疗保健服务带来新的压力。经济转型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对统筹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出了更高要求,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实现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均衡和协调发展,任务更加艰巨。还要看到,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优化医疗卫生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供了有利条件,也必将推动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转变。面对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必须坚持以满足人民健康需求为导向,规划建设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之间的矛盾,为深入推进健康江苏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章  总体思路与体系架构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围绕推进“两聚一高”和健康江苏建设,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方位、全周期保障群众健康,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健康需求为导向。以健康需求和解决人民群众主要健康问题为导向,以调整布局结构、提升能级为主线,适度有序发展,强化薄弱环节,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及布局。

(二)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强化政府的规划调控和监管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坚持系统整合、协调发展。加强全行业监管与属地化管理,整合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统筹城乡、区域资源配置,加快构建科学有序的分级诊疗体系,加快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及薄弱环节建设。统筹预防、医疗和康复,中西医并重,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协同性,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率。

(四)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资源现状,优化不同区域、类型、层级的医疗卫生资源的数量和布局,优先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资源规模,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提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规划目标

“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升能力”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整合资源、多元办医,促进总量适度增长,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结构,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提升整体服务能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运行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实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奠定坚实的医疗卫生资源基础。

2020年全省医疗卫生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

主要指标

2015年

2020年目标

指标性质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5.19

6.1

指导性

医院

4.12

4.9

指导性

公立医院

2.96

3.4

指导性

  其中:省办及以上医院

0.28

0.36

指导性

        市办医院

0.96

1.05

指导性

        县办医院

1.38

1.8

指导性

        其他公立医院

0.34

0.19

指导性

社会办医院

1.16

1.5

指导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0.95

1.2

指导性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2.37

2.57

指导性

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人)

2.56

3.34

指导性

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人)

0.46

0.83

指导性

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人)

3.1

3.5

约束性

医护比

1:1.08

1:1.25

指导性

市办及以上医院床护比

1:0.6

1:0.6

指导性

县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按照国家标准

指导性

市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按照国家标准

指导性

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按照国家标准

指导性

四、体系架构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医院分为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其中,公立医院又分为政府办医院(根据功能定位和管辖隶属主要划分为省办医院、市办医院、县办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社会办医院是指社会力量(含自然人)为主举办的医院。县级以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公立和社会办两类。根据属地层级的不同,政府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卫生机构划分为省办、市办、县办三类。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

 

一、医院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

一)公立医院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

1.功能定位。

公立医院是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应当坚持维护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

1县办医院主要承担县级区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培训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是政府向县级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

2)市办医院主要向地市级区域内居民提供代表本区域高水平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和一定的科研任务以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3)省办医院主要向省级区域内若干个地市提供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4)其他公立医院主要为特定人群及属地居民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统一纳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统筹配置,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

2.机构设置。

依据区域常住人口数,在省级区域划分片区,每1000万人口规划设置12个省办综合性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等中医类医院,下同);在地市级区域,每100万-200万人口设置12个市办综合性医院,服务半径一般为50公里左右;在县级区域,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

1)根据地域实际,综合考虑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环境、疾病谱等因素合理布局公立医院。省级重点办好省办医院,规划建设苏南、苏中、苏北区域性医疗中心。各设区市政府主要办好12所三级综合医院、1所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相关专科医院。县级政府主要办好1所县办(级)综合医院和1所中医医院,重点扶持精神、儿童、传染、康复等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2)对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社会资本投入不足的地区和领域,政府要加大投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对急需加强的薄弱领域公立专科医院如精神、儿童、妇产、传染、康复机构及床位规模应纳入各地规划统一考虑,可以按照15%的公立医院床位比例设置公立专科医院。

3)对需求量大的专科医疗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专科医院。省及各设区市根据需要,原则上应设置1所传染病专科医院、精神病专科医院、儿童专科医院、妇产专科医院、肿瘤专科医院、康复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县(市、区)级应在综合医院设立相应科室或相对独立的病区,有条件的也可独立设置。各地根据实际需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举办各类专科医院,如骨科、皮肤、口腔、心血管、老年病、眼科、烧伤整形等专科医院。

二)社会办医院功能定位和机构设置。

社会办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社会办医院可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竞争;可以提供高端服务,满足非基本医疗需求;可以提供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服务,对公立医院形成补充。

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放宽服务领域要求,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完善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社会办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

一)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服务,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和疑难重症病人。要围绕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实施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的目标,不断强化以医疗水平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努力把更多患者留在基层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所)等。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

1.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还应承接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不必要在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患者,以及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病人,并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

部分能力较强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急诊抢救、正常分娩、常规二级及以下手术、儿科等能力建设。在坚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有效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责的基础上,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拓展医疗业务范围,在具备相应能力条件的前提下,可开展部分三级手术。城乡联动培育建设基层特色科室,形成品牌效应,增添运行活力。

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强化医疗服务能力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承担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人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康复等工作。

3.单位内部的医务室和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或本功能社区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他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居民健康需求,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

1.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20年,实现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每3万-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建制镇的撤并过程中,高度关注农村居民看病就医的可及性,被撤并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如确有需要可保留原有乡镇卫生院,作为所属建制乡镇卫生院分院或独立设置。支持部分非建制乡镇卫生院转型开展养老、康复、护理等服务。

2.建立网格化基层服务体系。适应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形势,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完善“15分钟健康服务圈”为指向,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人口聚居程度、服务半径等因素,进一步调整优化基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格化管理,发挥好上引下联纽带作用,打造融区域资源集约利用、健康体检、信息数据平台支撑、实用技能进修培训于一体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鼓励引导公立医院医师和中级以上职称的退休临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设医生工作室。

3.全面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和水平,综合考虑城镇化、地理位置、人口聚集程度等因素,可以选择1/3左右的乡镇卫生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建成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以达到二级医院服务能力。

4.合理确定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配置数量和布局,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情况以及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较多或服务面积较大的行政村酌情增设。推进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

5.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资质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对其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

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

一)功能定位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向辖区内提供专业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急救、采供血、综合监督执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管理、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等),并承担相应管理工作的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妇幼保健计生服务机构、急救中心(站)、血站等,原则上由政府举办。

1.县(市、区)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任务以及相应的业务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并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

2.市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的专业公共卫生任务以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对下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

3.省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的专业公共卫生任务,开展区域业务规划、科研培训、信息管理、技术支撑以及对下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

二)机构设置。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数、服务范围、工作量等因素合理设置。加强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鼓励组建综合性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行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县级及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同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原则上只设一个。县级以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承担相关工作。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设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吸虫病与寄生虫病防治机构各1所,市、县(市、区)各设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所,县以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职能。各区域原则上不再单设其他专病预防控制机构,已有单设的专病预防控制机构,原则上要整合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2020年,市、县(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面达到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

2.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县级及以上政府根据工作职责,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设置,由其承担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任务。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在现有乡镇(街道)计生办基础上设立卫生计生办,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等职能。到2020年,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全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设备标准化配置,使其具备全面开展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良好条件。

3.妇幼保健计生服务机构。按照省、市、县三级政府都要办好一所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计生服务机构的要求,积极推进各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整合。到2020年,全省妇幼保健计生服务机构健全率达到95%以上,60%以上的县(市)和涉农区建成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计生服务机构。县以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组成妇幼保健的基层网络。

4.采供血机构。除省会城市设置1个省办血液中心外,每个设区市各设置1个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血站可在献血量和用血量较大的县(市)设置分站,在县级医院或适宜乡镇卫生院内设置储血点,血站(分站)可设置固定(流动)采血点。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全省单采血浆站设置数量原则上控制在23个,设置地点放在县或县级市,且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行政区划内。

5.精神卫生防治机构。以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基础,健全省、市、县三级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以市为单位,每万人口精神科病床不低于3张,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不低于0.38名。每个设区市建成1所政府办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每个县(市)和涉农区建成1 所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或在县(市)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科。

6.急救医疗服务机构。以市办急救中心为龙头,县急救中心和院前急救网络医院共同建成较为完善的急救网络。每个设区市必须设置1个急救中心,每个县级急救医疗站独立建制或依托于当地综合性医院,下设急救分站。建立120调度指挥中心与医院急诊科的有线、无线通信,全省县级以上地区全部建立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并入全省网络,实现省、市、县三级急救医疗中心(站)联网运行。

积极创建12个国家或区域急诊医疗指导中心。城市二、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建设符合《医院急诊科建设管理规范》的要求,急诊人员配置达到国家标准。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规范的初步急诊能力,努力满足农村急诊服务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章  资源配置

 

一、床位资源配置

一)全省床位规模与目标。

医疗卫生机构总床位配置依据区域内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疾病谱、医疗机构工作量、床位使用率等,充分考虑当地居民发病情况、服务半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区域内床位总量和结构。到2020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6.1张,其中,医院4.9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2张。中医类医院床位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75张配置。同时,可以按照15%的公立医院床位比例设置公立专科医院,优先支持儿童、精神、妇产、康复等专科发展。

二)医院床位配置。

1.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医院床位数达到4.9张,其中公立医院床位数3.4张(省办医院0.36张,市办医院1.05张,县办医院1.8张,其他公立医院0.19张),全省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

2.分区域制定床位配置。根据全省各地经济、社会、人口、卫生等方面的实际状况,考虑各地资源差异,在现有基础上,按照不同需求和发展状况对各市分别制定床位发展目标。

2020年各地每千人口床位配置指导标准

地区

2015年实际数

2020年目标

全省

5.19

6.1

南京市

5.66

6.5

无锡市

5.74

6.22

徐州市

5.53

6

常州市

5.16

6.19

苏州市

5.59

6

南通市

4.94

6

连云港市

4.25

6

淮安市

5.33

6.13

盐城市

5.14

6

扬州市

4.49

6

镇江市

4.61

6

泰州市

4.7

6

宿迁市

4.8

5.5

3.省办医院床位配置。“十三五”期间,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均衡布局原则,省办医院床位规模控制在每千常住人口0.36张以内。支持省办公立医院资源下沉,推动合作办医,推进医联体建设。引导省办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医院与县办公立医院建立全面托管合作办医关系,结合实际与若干县办公立医院建立重点托管或部分专科托管关系。被托管县办公立医院床位配置纳入当地规划调控。

2020年省办(级)公立医院床位配置指导标准

医院名称

机构类型

2015年床位数

2020年规划床位数

备注

1.江苏省人民医院


2500



  本部

综合


3500

在建

  省妇幼保健院

(省人民医院河西分院)

妇儿专科


900

在建

2.江苏省中医院


2500



  本部

中医


2500


  分院

中医


800


3.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综合

1400



本部



1500

在建

东区分院



500


4.江苏省肿瘤医院

肿瘤专科

1200

1500

在建

5.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中西医结合

720

1500


6.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

老年专科

398

500


7.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综合

2499

2500


8.江苏省第二中医院

中医

508

1500

在建

9.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3500



  城区

综合


500


  平江新区院区

综合


3000

在建

10.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1500



   城区

儿童专科


600


   工业园区

儿童专科


900

在建

11.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综合

2039

2600


12.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2400



   本部

综合


3100


   徐州新区医院(东院)

肿瘤专科


1000

在建

   徐州新区医院(西院)

康复专科


400

在建

13.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口腔专科

51

200


14.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皮肤专科

177

480


15.江苏省太湖康复医院

其他

352

600


16.江苏省连云港海滨康复医院

其他

550

800


合计


22294

31380


4.医院单体规模与建设。强化《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医院建设标准》执行力,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的不合理增长。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县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市办综合性医院单体规模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500万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200张;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

5.动态调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医院病床使用率低于95%,平均住院日高于同类医院平均水平20%,疑难重症患者比例及手术难度低于平均水平,床护比、医护比配置不达标的,不允许增加床位。

6.社会办医床位单体规模不受限制,但应在预留规划空间内统筹考虑。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配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照所承担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床位规模,重在提升床位质量,提高使用效率。到2020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力争达到1.2张,各市、县(市)应根据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和人口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床位规模,重点加强护理、康复病床的设置。

二、人力资源配置

一)全省卫生人员配置总体规模。

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力资源配置与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机构功能定位和床位配置等相适应,造就一支数量规模适宜、素质能力优良、结构分布合理的卫生人才队伍,加强全科医生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制度,加快培养紧缺专门人才,营造卫生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实施卫生高层次人才建设工程,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2020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57人以上,注册护士数达到3. 34人以上,医护比达到1:1.25以上,市办及以上医院床护比不低于1:0.6。全省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达到3.5人,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达到0. 83人。各地根据实际合理配置并适当调整卫生人力资源规模。

2020年各地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配置指导标准

地区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

2015年实际

2020年目标

2015年实际

2020年目标

全省

2.37

2.57

2.57

3.34

南京市

2.71

2.85

3.5

5

无锡市

2.55

2.88

2.97

3.6

徐州市

2.33

2.5

2.46

3.14

常州市

2.55

2.55

2.67

3.14

苏州市

2.47

2.5

2.66

3.14

南通市

2.3

2.5

2.29

3.14

连云港市

1.94

2.5

2.21

3.14

淮安市

2.47

2.5

2.77

3.2

盐城市

2.46

2.5

2.02

3,14

扬州市

2.19

2.5

2.22

3.14

镇江市

2.41

2.5

2.51

3.14

泰州市

2.19

2.5

2.02

3.14

宿迁市

1.84

2.2

2.41

3

二)医院人力资源配置。

1.合理配置公立医院人员。

以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配置为重点,以居民卫生服务需求量和医师标准工作量为依据,结合服务人口、经济状况、自然条件等因素配置医生和护士的数量,按照医院级别与功能任务的需要确定床位与人员配比,控制人员数额。

1)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其床位与人员的比例,一级按1:1.31.4核定,二级按1:1.51.6核定,三级按1:1.61.7核定。

2)专科医院,其床位与人员的比例,一级按1:1.21.3核定,二级按1:1.31.4核定,三级按1:1.41.5核定。

3)没有评定等级的公立医院,可参照功能任务相近、床位和规模相当且已评定等级医院的标准核定。

4)承担医药科研、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医疗救治、对外对口援助、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教学等任务较重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3%5%的比例核增相应人员。近两年平均床位使用率低于85%的,按床位与人员比例的下限核定;超过85%的,可按比例上限核定。

2.合理确定医护人员比例

市办及以上医院医护比达到1:1.25以上。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床护比应达到1:0.65以上;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床护比应达到1:0.6以上;二级综合性医院床护比应达到1:0.55以上。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及其他专科医院按相关等级医院标准配置人力资源。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配置

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5人以上。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力争全省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3.5名以上合格(注册)的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数不少于5人,力争每个家庭有1名医生签约服务。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

(四)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配置

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达到0.83人,各级各类公共卫生人才满足工作需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按照常住人口1.75/万人的标准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地结合实际需要适当配置。其中,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按照0.1/万人、0.5/万人、11.15/万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占人员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5%,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低于70%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综合考虑服务范围、工作量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核定。

妇幼保健计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合理配备人员。市、县、乡级妇幼保健计生服务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

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

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年采供血等业务工作要求合理配备。

急救中心人员数量应当根据服务人口、年业务量等进行配备。

三、卫生信息资源配置

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常住人口并动态更新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三大基础数据库。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系统能有效支撑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和群众健康信息需求,各类人口健康信息通过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应用。信息标准、安全、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

整合各类资源,加快整合省、市级医疗机构资源,以互联互通、务实应用为目标,大力推进“智慧健康江苏”建设,着力推进面向“互联网+”的新型医疗健康服务模式,形成规范、便捷、共享、互信的健康服务流程,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形式的健康信息服务需求。对接基层分级诊疗系统,建立跨区域双向转诊服务应用,促进有序就医,推进信息化便民、惠民服务。促进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医疗等新兴技术在健康服务中的使用,为居民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指导、康复治疗、健康咨询与评估、疾病筛查、跟踪随访等,强化健康管理服务。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辖区居民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纽带,围绕城乡居民健康服务需求、将健康管理延伸覆盖到每个家庭,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三个一”工程

四、设备装备资源配置

根据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坚持资源共享和阶梯配置原则,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适宜设备,逐步提高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水平,降低医疗成本。

大型医用设备按照“总量控制、分级负责、阶梯配置、合理规划”的原则,加强配置规划和准入管理。严控公立医院超常装备。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置规划;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制定配置规划并组织实施。预留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购置和使用二手大型医用设备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型。

坚持资源共享。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检测机构和影像机构,逐步建立大型设备共用、共享、共管机制。建立区域医学影像、检验检查等共享中心,推动建立“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服务模式。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集中检验检查,鼓励发展社会化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影像中心,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资源共享

五、技术学科资源配置

医疗卫生技术的配置应根据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疾病谱、疑难危重疾病等情况合理配置。合理设置医学重点学科和临床重点专科,通过实施“科教强卫工程”,建设10大临床医学中心(创新平台)、30个重点学科(实验室),50个创新团队,力争23个医学重点学科达到全国领先水平。依托城市大医院,尤其是各类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引进500项医学高新技术,加快国内外、省内外最新医疗卫生科技成果的转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应用100200项农村适宜卫生技术,切实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

临床重点专科分省、市两级配置,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一般设于三级医院,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滚动竞争、优胜劣汰。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在辖区二、三级医院中建设一定数量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临床重点专科的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注重中医临床专科的建设,新建58个省级中医临床诊疗中心、50个省级中医重点专科,大力推进中医“治未病”,强化中医药技术推广应用。加强妇幼健康服务重点专科建设,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财力资源配置

落实政府卫生计生投入政策,根据国家和省卫生计生投入政策规定,各级政府进一步明确公共卫生(含计划生育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院、非公立医院奖励补助等各项财政补助范围、补助内容、补助责任等政策,支持建立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智慧健康信息化保障体系。

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方式,政府卫生投入要兼顾供方和需方,统筹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分配等多种政府卫生投入方式。到2020年,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下降到28%左右。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健康服务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卫生计生事业的投入。

 

第五章 构建功能整合与分工协作运行机制

 

一、促进区域协调、共同发展

推进区域医疗资源中心建设。依托省会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和技术优势,加快形成省会城市、苏南、苏中、苏北区域性医疗中心,提升我省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一体化建设水平,建立医疗资源、医疗诊断、医疗信息全域共享机制,开展医疗卫生重大课题联合攻关、医疗卫生人才联合培养,实现跨区域联合办医,推进区域医疗卫生领域合作。

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整合。以建立区域协同或分片包干、分工协作为基本思路,组建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医疗集团),完善医联体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医联体内部人力、设备、信息、管理和服务等资源的整合,完善医联体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大医院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可以通过托管、重组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

支持引导省级优质医疗资源向薄弱地区辐射延伸。重点支持县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支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特色科室建设。探索建立卫生计生信息、大型设备、优势专科等共用、共享、共管机制,推动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会诊等中心建设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推动远程医疗发展。

建立区域资源共享机制。探索对消毒供应、检验检查、后勤服务、血液透析、医疗废物处置等能够实施集中化、中心化的服务,尽可能集中化、中心化设置,节约资源,提高效率。

二、促进资源下沉、上下联动

推动省市级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促进省市级优质资源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县级医疗资源下沉覆盖所有乡镇。城市公立医院在主城区的扩张得到严格控制,省市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服务量和一、二类手术比例明显下降,争取实现90%的病人在县域内就诊的目标。

构建分级诊疗制度。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强化制度机制建设为重点,构建不同级别医院之间,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续性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通过政策引导、契约服务、家庭医生制度等有效形式,加快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制度。推动城乡医疗资源纵向整合,有序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完善双向转诊保障条件,建立健全双向转诊制度。完善促进诊疗制度建设的医保和价格政策。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共享诊疗信息、开通远程医疗服务和教学培训的信息渠道,发挥信息化对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支撑作用。

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支持和引导常见病、多发病患者优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等服务能力,承接“下转”病人。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探索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形式。允许公立医院医师多点执业,探索建立医师执业信息数据库,并向公众提供在线查询服务。建立区域预约转诊服务平台,公立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转诊预约挂号服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病人优先安排诊疗和住院;将恢复期需要康复的病人或慢性病人转诊到病人就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发展康复、老年、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立急慢分治制度,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三、促进医防结合、分工协作

推进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资源相互整合和延伸。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及相关专科医院要依托相关科室,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密切配合,承担辖区内一定的公共卫生任务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偿机制和服务购买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建立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等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病的联防联控工作。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均衡配置疾控检验检测资源,推动以设区市为单位整合检验检测资源。

四、促进中医药发展、中西医并重

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不断完善中医医疗机构、基层中医药服务提供机构和其他中医药服务提供机构共同组成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设置,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西医临床协作,整合资源,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协同攻关,提高重大疑难病、急危重症临床疗效。统筹用好中西医两方面资源,提升基层西医和中医两种综合服务能力。到2020年,力争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95%的村卫生室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能力,积极鼓励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

五、促进多元办医、医养结合

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协调发展,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整体效率。社会力量可以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也可以采用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与公立医院合作。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院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满足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探索公立医院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科学评估办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站)以及口腔疾病、老年病和慢性病等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部门、公立医院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卫生工作的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卫生工作,并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深度合作。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诊疗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医疗服务的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合理布局老年病医院(病区)、老年护理院、康复医疗机构等,加快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到居民家庭。推动开展远程服务和移动医疗,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推进中医药与养老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和养生保健优势。

六、促进人才培养、提升能力

切实加强医教协同,注重医疗、妇幼健康、公共卫生、中医药以及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到2020年,基本建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的标准化、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升卫生计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健全在岗培训制度,鼓励乡村医生和基层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加强对医药卫生人才流动的政策引导,推动医药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加大重点地区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继续完善优惠政策,免费培养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开展基层卫生骨干人才遴选工作,研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及县办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深入实施“科教强卫”工程,大力推进江苏卫生高层次人才“六个一”工程,推动医疗卫生科技创新,继续实施基层卫生人才“百千万”提升计划,加强卫生人才国际化培养和合作。大力开发产科护理、助产、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大力支持中医类人才培养

以解决临床实际问题为核心,以我省人民群众主要健康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大力加强各级临床和妇幼保健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积极支持城市大医院创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继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能力建设投入力度,支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特色科室建设。

第六章 规划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领导,把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考核目标,建立问责制度。新增的医疗卫生资源重点向农村卫生、公共卫生和配置需求增长较快的地区倾斜,促进卫生资源在城乡、区域和系统内各领域的合理配置,增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整体性和均衡性

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制定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床位配置标准细分到省办各医院及各地,指导各设区市编制区域卫生规划。设区市政府负责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重点规划市办及以下各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将床位配置标准细分到市级医院及各县(市、区)。县级政府按照所在设区市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负责辖区内县办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

二、加强规划管理

区域卫生规划应在设区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设区市的区域卫生规划起草和论证完成后,须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经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论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正式下达后1个月内报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各地在研究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时,要严格遵循规划编制工作规程,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切实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防止规划之间互相矛盾。

三、加强部门协作

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和中医药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安排,依据规划对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基本建设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落实相关经费,建立完善长效的投入保障机制,推动基层补偿机制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估。价格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和保障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机构编制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创新编制备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人事薪酬政策,为规划目标实现提供政策支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完善医保支付总额预算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按病种付费项目,加强医保基金监督,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加强运行调控

及时发布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将规划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提条件。所有新增医疗卫生资源、特别是公立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必须依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程序,严格管理

建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分级审查备案和公示制度。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单体规模,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其床位增加须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中医类医院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对严重超出规定床位数标准、未经批准开展项目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的公立医院,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级评审和财政资金安排,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加大资源调整力度。重点加强中医、儿科、妇产、精神卫生、传染病、老年护理、口腔、康复等薄弱领域服务能力的建设。优先加强县办医院服务能力,提高县域医疗能力和水平。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大薄弱地区人才定向培养的支持力度。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照相关规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设施配套。公立医院资源过剩的地区,要优化结构和布局,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要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压缩床位。

五、加强监督考评

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监督评价,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严格的规划实施监测评价体系、评价办法,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对规划执行情况开展专题评估。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必要时开展联合督查,以推动规划落实,实现医疗卫生资源有序发展、合理配置、结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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