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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英文名称:Jiangsu Association of Plastics and Aesthetics,缩写:JSA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内注册并开展和从事整形与美容医学临床、教学、科研等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与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江苏省从事整形美容专业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行业规范、自律维权、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救济救援、国际协作等活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的自律建设,建立规范有序的整形美容市场秩序;促进江苏省整形美容技术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维护从事整形、医疗美容医务、科研、教学工作者和求美就医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江苏省整形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党的关系归口管理部门是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业党委。
本团体与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接受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医疗卫生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积极引导整形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在整形美容机构工作人员中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树立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的从业风范。
(三)对全省整形美容行业的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对有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收集、统计与分析,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四)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整形美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教育与培训,增强遵纪守法、依法执业的理念,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美容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查。
(五)组织召开全省、全国乃至国际整形医疗美容专业的学术交流大会,主办或承办国家级、省市级医学继续教育培训班,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
(六)在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领导下,积极发挥江苏省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的作用,制订和完善医疗美容质量控制标准和指标,制订和修订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加强对质控对象医疗质量的监控与督查,开展行业内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整形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化培训基地。
(七)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举办专家义诊及健康咨询讲座,开设健康大讲堂普及整形美容科学知识,与慈善机构及爱心组织合作为经济困难的整形患者提供整形援助。
(八)编辑出版整形美容行业管理、学术、科技内部期刊、年鉴和音像制品。
(九)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整形美容机构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协作。为单位会员提供机构标准化建设评价(评审)、业务咨询、人才支援服务,为整形美容行业从业的医师、护士等个人会员提供多点执业、人才流动、技术交流等咨询和服务。为在执业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为整形美容失败的患者提供修复援助,维护求美就医者合法权益。
(十)推广整形美容新技术、新成果、新方法的应用和操作,促进整形美容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与发展。
(十一)表彰奖励在整形美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会、会员及工作人员。
(十二)配合卫生、药品、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美容广告、医疗美容机构及从业人员资质、开展的诊疗项目、医疗美容器械药品和耗材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承接卫生行政部门、政府及其他部门委托或交办的或职能转移工作;积极购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整形美容项目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个人会员。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立整形医疗美容机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整形美容及相关科室负责人;整形美容相关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负责人;在省内整形美容行业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均可申请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本团体在个人会员中设置荣誉会员。荣誉会员是江苏省内在整形美容医学事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做出重大成就或重要贡献者;
(四)单位会员。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机构设置整形外科、医疗美容专科和与美容医学学科相关科室(包括教育)的单位及团体可自愿申请成为单位会员;整形、美容专科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单位会员;从事医疗美容相关药品和器械,及为医疗美容行业直接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科研、经营企事业单位或团体可自愿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交申请书,填写《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单位会员提交申请书,填写《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或举办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专家委员会专家库;
(七)可获得协会提供的相关行业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遵守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护理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团体工作和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本团体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团体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本团体的工作规划与工作方针;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体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副会长和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二分之一;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本团体会员;
(四)具备相应的整形美容专业知识,在整形美容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及号召力;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新当选理事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本团体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审议批准理事会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承担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本团体不设立顾问委员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至六项、第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与知名度;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新当选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组织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八)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六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新当选监事年龄不超过65周岁。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监事会主席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在监事会主席无法出席的情况下,委托监事出席会议,对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会费;
(二)赞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13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